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来了!“5+3+4”方案指的是什么?
现代医院院长网
2021-09-02

     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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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8月31日,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3至5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到2025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国家医保局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医疗服务价格领域持续加大改革力度,特别是2016年开始,各地配合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控制公立医院药耗采购成本,稳妥有序地进行了多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优化。

     与此同时,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宏观管理较薄弱、杠杆功能不充分、协同配套有待强化等,亟需抓住国家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实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有利时机,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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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义,首先是要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其次是要积极应对医疗保障水平可持续性面临的新挑战,再次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

     《方案》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5+3+4”。

“5”是指建立五项机制:


     一是建立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避免大水漫灌。

     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定规则、当裁判”,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三是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在做好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调整,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

     四是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五是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运行情况评估,构建监测考核评估与医疗服务价格之间的激励约束关系和传导机制,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

“3”是指强化3项支撑:


     一是优化管理权限配置,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匹配国家、省、地市等各个层级的管理能力,更好地反映医疗资源的属地化特征。

     二是完善定调价程序,最大限度用规则代替自由裁量,更好地满足规范有序、灵敏有度的管理要求,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

     三是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包括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等。

“4”是指统筹推进4项配套改革:



     包括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等。

     《试点方案》同时要求,要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完善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则程序、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方案》明确,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遴选5个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其他有条件的省份也可组织设区的市,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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