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发文,医疗领域“证照分离”即将走入现实!
现代医院院长网
2021-07-08

     7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涉及医疗领域的11项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

     其中,这11项改革事项体现在《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等文件中。

这些医疗机构不需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执行。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面,《通知》要求,定期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加强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相结合,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对于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医疗机构开启电子化审批、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推广电子化审批。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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