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来了!
现代医院院长网
2021-11-25

为建立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加强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会〔2021〕26号,以下简称《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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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具体指引》共六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医院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基本步骤和其他要求等。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医院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指引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医疗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项目和范围,主要规定医院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医疗活动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范围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包括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要求,按科室归集和分配医疗活动费用,以及诊次、床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DRG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医院成本报告概念、分类和内容,对外成本报告的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院可以根据《具体指引》,结合实际制定细化规范或管理办法、成本报表格式,以及《具体指引》的生效日期等。



《具体指引》的实施范围是怎样的?


《具体指引》适用于各级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具体指引》在成本项目的设置、成本归集的会计科目等条款均体现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需要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结合使用;


二是《具体指引》施行后并不强制要求所有医院立即开展成本核算工作,而是为有成本核算需求、已经开展或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提供遵循依据。



《具体指引》主要规范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类型?


与企业主要聚焦产品的成本核算不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根据与财务会计核算的关系,医院成本核算对象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服务于财务报表编制的,当成本核算对象为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当分别通过“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归集和结转成本,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


第二类是服务于管理需要的,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归集的费用信息,计算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以及政策、项目等专项核算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但成本核算的过程和结果无需在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中反映。


对于医院来说,成本核算的重点是满足成本控制、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绩效评价等管理方面的成本信息需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也要求“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专业业务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对象”。


因此,《具体指引》主要规范医院专业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核算,医院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等资产的成本核算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此外,考虑到目前医院主要围绕医疗活动进行成本核算,开展非医疗活动成本核算的需求很小、相关核算条件有限,因此,财政部根据《基本指引》,在《具体指引》中进一步明确将专业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成本作为基本成本核算对象,在附则中明确非医疗活动成本核算可以参照医疗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规定,财政部作出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指引》规范了哪些医疗活动成本核算对象?


根据医院实务和医疗改革的成本信息需求,《具体指引》重点规范了医疗活动相关的若干成本核算对象,包括科室(含诊次、床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DRG成本。有关说明如下:


关于科室成本核算,是医院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实务总结。《医院财务制度》、《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等均对科室分类、科室成本归集、科室成本分摊等做了规定,并在医院广泛应用。


根据各科室门急诊、住院的总成本,进一步计算单位成本得出的诊次成本、床日成本,也是医院长期以来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此外,归集到科室的医疗活动成本,也是进一步计算医疗服务项目、病种、DRG等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


关于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主要服务于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目前,医疗服务收费按照各省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各地根据项目测算成本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


国家发改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曾于2001年印发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规范医院、科室和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为科学合理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提供依据。


关于病种和DRG成本核算,主要服务于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规范病种和DRG成本核算,有助于准确反映病种和DRG的实际成本,为确定包括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在内的收费、付费标准提供依据,促进医院控制医疗成本。



《具体指引》关于医疗活动成本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医院实务根据《医院财务制度》中关于医疗支出的规定,将医疗活动成本项目分为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七大类,与原《医院会计制度》“医疗业务成本”科目下的一级明细科目保持一致。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发生较大变化,单位发生的费用主要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关于医院执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医院补充规定》)规定了如何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获取七大类成本项目信息。


《具体指引》规定的医院成本项目基本维持了现行做法,仅将“其他费用”改为“其他医疗费用”,以便与《政府会计制度》中一级会计科目“其他费用”进行区分。


维持成本项目基本不变的主要考虑如下:一是目前七大类成本项目基本能满足医院成本核算需要;二是医院成本核算尤其是县级医院成本核算近几年刚有所进展,不宜对成本项目做大的变动;三是尽管“卫生材料费”、“药品费”由原《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明细科目变为《医院补充规定》的三级明细科目,但仍是医院成本管控的重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可继续作为一级成本项目。



《具体指引》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规范等文件的关系是怎样的?


《具体指引》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规范等文件,在定位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又紧密联系。


《具体指引》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制定及解释”环节,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内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和解释。


《具体指引》根据《基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层面对医院成本核算进行顶层设计,就行业通用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成本范围、成本归集和分配、成本报告等作出统一规定,从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对医院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成本核算规范,以及医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提供基本遵循和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规范等文件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贯彻执行”环节,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贯彻落实《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结合医院实务作出细化的规定。



关于《具体指引》,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为推动医院贯彻落实《具体指引》,财政部将在下一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促进医院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掌握成本核算要求,完善成本核算工作;二是组织编写相关应用案例,细化具体操作,指导医院实际应用;三是推动有关方面充分利用成本核算结果,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信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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