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建委发文: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现代医院院长网
2021-01-14


解读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官网解读表示,科学管理医疗损害鉴定,是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对医疗行为科学、公正的评判,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官方解读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为指导医学会落实《条例》,持续推进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一是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二是为更好地组织专家服务鉴定工作,保障鉴定工作高水平运行,医学会应当结合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医疗机构应予支持;

 

三是医学会、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梳理分析鉴定反映的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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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件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华医学会:
 
     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科学、公正、同行评议等鉴定原则,并对鉴定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为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妥善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高质量鉴定意见对提升医疗安全水平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负责医疗损害鉴定质量控制工作。
 
二、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机构应当向专家库推荐优质专家资源,对本单位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依法参加鉴定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医学会应当梳理分析医疗损害鉴定情况,开展基于案例分析的医疗纠纷预防对策研究,组织本地区医疗损害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培训范围。
 
四、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收取鉴定费。收费管理要求按照各省(区、市)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可以参照相关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五、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由中华医学会制定,报我委同意后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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