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医患纠纷难处理?做好这些让您的医院告别纠纷
现代医院院长网
2019-11-05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诊断治疗和护理规范、例行公事、因病人人身伤害而造成的疏忽的事故。"事故"突出医务人员的过错。

 

看一下与医患关系有关的政策,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这两个词的变化让医生们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事实上,它也反映了当前医患关系的主要矛盾和现状,在很多情况下,医患之间的紧张不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

 

新规例特别强调防止纠纷,我们应如何防止?

 

 

事实上,新条例条文的分析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01加强人文关怀与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以病人为中心进行诊疗活动,加强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耐心解释和说明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处理;及时核实和自我检查病人提出的诊疗行为问题,指定有关人员与病人或其近亲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02除知情同意外,也不能忽视这些通知义务

 

知情同意

 

医护人员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向病患说明情况和医疗措施。进行手术或风险诊断、治疗的,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应当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向其近亲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如果不能取得病人或其近亲的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主管授权人批准,可以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通知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通知病人或者其近亲:

 

主要内容如下:

 

(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2)与病案、实物储存和就地开放病历有关的规定;

 

(3)查阅、复制病历的规定。

 

告知验尸的义务

 

病人死亡的,还应当将验尸的有关规定告知其近亲属。

 

新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有多方面告知义务,包括医疗纠纷的合法解决方式、医疗记录的储存、拆封、复印、尸检等。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过去,告知验尸的义务并不明确,因为病人的死因不清楚,毕竟,后来是谁不同意或推迟验尸,超过规定的时间,影响死因的确定,往往是说不清的。新规定明确规定,医方有义务告知验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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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药品、设备等检查和保管不能视为理所当然

 

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血液等检验保管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证件、过期等不合格产品。

 

04主动做好高风险计划,防范风险

 

开展手术、专项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应事先制定应对预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新规定注重预防,明确诊断和治疗活动的高医疗风险,高风险的规划义务,不仅对医疗事故需要做好准备,还需要对高风险的诊疗活动提前做好准备,预防,尽量减少医疗风险。

 

换句话说,医生不仅需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还需要制定一个好的计划,积极地告知病人潜在的风险,控制可能的风险,并尽可能地将风险发生后可能采取的预防或反应措施通知病人。"-

 

05确保真实、修改和销毁的病例应标准化

 

新规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藏匿、销毁、没收病历。

 

医疗机构伪造、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下岗或者撤职,责令有关医务人员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撤职,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定不禁止医院正常、合法地修改和销毁病历,给予医生一定的正常医疗活动空间。

 

作为一名医生,有必要根据病案书写和管理的相关规范修改或修改病案,规范和标准化地修改,保留原来的字体内容清晰可辨,还需要修改人员的签名标明日期,否则将被视为属于篡改而非合理修改。

 

销毁病历也要按照有关规范操作,否则就是恶意销毁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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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病人有权复制所有病例,医务人员不得阻挠

 

病人有权查阅和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化验(检查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其他医疗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再生产服务,在复印的病历上加盖证明标志。病人或者其近亲应当在复印时在场。病人死亡的,其近亲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或者复制病历。

 

这项新规定明确规定,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复制所有病历,主观病案显然也是病案,如果病人提出要求,也应抄送病人。

 

07主要负责不同意或延迟验尸

 

如果病人死亡,医生和病人都反对死亡原因,应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符合身体冷冻保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

 

验尸应当征得死者近亲的同意和签名,拒绝签名的,视为死者近亲不同意进行验尸。不同意或者拖延验尸的人超过规定的时间,影响死亡原因的,不同意或者拖延的,应当追究责任。

 

新规定明确了如何确定拒绝或者不同意的验尸方法。医疗方履行告知验尸的义务后,死者近亲拒绝签名的,视为不同意验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要求验尸的,医院有合作义务,应当及时签字,否则很可能被视为拒绝验尸,并承担法律责任。

 

在医学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可以同时考虑

 

在中国,医生和病人实际上都很虚弱,不仅是在疾病阴影下的弱者,而且也是系统运行中的弱者。

 

本来应该在同一条战壕里的那两个弱者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这不能不说这是一出荒唐的戏。

 

医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你不仅要低下头才能拉车,而且还要仰望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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